山东民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2049号 原告:***,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大街荣元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