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2049号
原告:***,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大街荣元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