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264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5006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39240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京0113民初12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六十一万零七十六元二角八分的财产。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六十一万零七十六元二角八分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皎焯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