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民初31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单县,。
被告:深圳市前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2519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前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712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5006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前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