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19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九楼全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华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8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10月18日以其已履行完毕一审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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