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

峡大学、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02执异25号
异议人三峡大学,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何伟军。
申请执行人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孙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三峡大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三峡大学称,异议人先后三次收到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与质保金1420151.2元及相关利息。异议人认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已没有可支取的工程款,请求法院中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峡大学有未经结算工程款与质保金,本院即向三峡大学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峡大学未结算的工程款与质保金1420151.2元及以1199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1.75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等。三峡大学未履行协助扣划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异议人三峡大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三峡大学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三峡大学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龚万青
审 判 员  余 晓
人民陪审员  余 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