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朱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荣华,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并支付违约金44.8万元(但是,上述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以本金320万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二、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1万元。三、被告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朱荣华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66元,由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朱荣华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本院依法向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盐城市消防支队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盐城市消防支队到期债权610574.47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依法向第三人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到期债权3684.03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依法向第三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92873.47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本院依法向第三人盐城东方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沿海东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第三人盐城东方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沿海东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947454.27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6、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第三人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0810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7、本院依法向第三人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到期债权204291.13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8、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第三人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00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查封期限为叁年。
9、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向第三人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朱荣华以第三人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盐城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室外幕墙工程)的工程款及质保金5600000元(以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支付给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的款项为限),查封期限为叁年。目前,已执行到位510385.56元,该款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扣留执行费2900元,余款307485.56暂存执行专户。
10、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向盐城市亭湖区行政审批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协助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盐城市飞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6000000元),查封期限为贰年。
11、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荣华位于市区永基广场401室、市区鸿基花园12#楼五层009-011室、007-009对门的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66597.37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4280元,合计支付3100877.37元,尚余307485.56暂存执行专户。
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徐达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