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70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姜文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0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