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91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401、402、405、4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苏099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1730元及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依法减半收取172元,由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是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查找,也未发现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被执行人原在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尾款,但因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在先冻结且目前已经扣划至该法院账户,我院无法处置该尾款。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本院继续依职权进行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