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2273号之一
申请人:阳谷县昌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符桁瑜,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阳谷县昌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99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997元。
案件申请费830元,由申请人阳谷县昌顺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章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守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