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虹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刘瑞生,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本院在执行鹤岗市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瑞生鹤岗仲裁委员会【2020】鹤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一案中,经审查该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由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苦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戬
审判员 马 达
审判员 时大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