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2452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佳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琴,经理。
第三人:黑龙江省鹤岗市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虹霖,经理。
原告***、**诉被告烟台佳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鹤岗市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