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6民初1300号
原告: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四川省西昌市文汇小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3.00元,减半收取240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