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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天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2124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17527395E,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131853。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1086882。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303464X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1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工程款xxx万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垫交的案件受理费xxx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还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情况,该院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反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收执行款xxx元。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和律师调查令,被执行人确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1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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