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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天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2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17527395E,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131853。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1086882。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303464X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应收执行款﹝案号:(2020)川15执35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收执行款57816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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