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138号
原告:***,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33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