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306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四海连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疏勒镇文化路秀丽文苑小区3号楼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程锋锋。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四海连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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