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25民初2936号
原告:福建省瑞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樟坂村17号。
法定代表人:余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天井洋1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森,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福建省瑞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敏建设公司”)与被告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下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敏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彬、被告岭下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林立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敏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岭下村委会立即向瑞敏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86792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其中119548.45元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另质量保修金67243.55元违约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暂计至2019年11月3日,合计为12847.4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岭下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岭下村委会因美丽乡村景观设计-立面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瑞敏建设公司参与招投标并中标。2017年10月31日,双方就此项目一事签订《合同书》,约定:开工日期2017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4日,工期45天;工程发包价1445378元,并对付款方法等进行约定。瑞敏建设公司依法依约有序文明施工至工程竣工。岭下村委会委托永泰县投资评审中心对此项工程进行审核,永泰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8年7月3日出具《关于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美丽乡村景观设计-民房立面改造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载明:项目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18年1月10日(应村民要求及美化考虑,增加部分工程量而延期完成);送审结算造价1413557元,审定造价1344871元等。在工程竣工后,岭下村委会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2018年7月18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5日向瑞敏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80万元、30万元、58029元、50元,共计1158079元,岭下村委会尚欠瑞敏建设公司工程款186792元,其中67243.55元(审核总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根据《合同书》约定,待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岭下村委会应将质量保险金予以返还,现已竣工验收合格超过12个月,并未有任何质量问题,岭下村委会应及时返还质量保修金。瑞敏建设公司已按约向岭下村委会履行了义务,但岭下村委会仍拖欠瑞敏建设公司工程款186792元。瑞敏建设公司多次向岭下村委会催讨工程款,但岭下村委会均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瑞敏建设公司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岭下村委会辩称,案涉工程是由上一任村主任签订的,对瑞敏建设公司所述事实没有异议,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款项没有拨到岭下村委会账户上,岭下村委会只是以报账的方式上报至乡政府,岭下村委会没有这方面的资金。
瑞敏建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A1、《合同书》;A2、《关于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美丽乡村景观设计-民房立面改造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A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四张。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岭下村委会对瑞敏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31日,岭下村委会(发包人、甲方)与瑞敏建设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招标项目名称: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美丽乡村景观设计-立面改造工程项目;2、资金来源:财政拨款;3、质量要求:《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4、工程控制价:1571063元;5、工程发包价:1445378元;6、开工日期:2017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二、价款结算方法:工程发包价1445378元。经甲方和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与新增签证工程量,工程量以实际为准,经审计中心审计后价格下浮8%为工程结算价。三、付款方法:乙方按当月所完成工程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审核后支付70%进度款,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80%,经审计中心审核后付至审核总价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12个月后如没有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全额付清。四、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如果未出现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可由承包人出具工程保修承诺书,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退还部分保修金。
2018年7月3日,永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关于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美丽乡村景观设计-民房立面改造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樟财投评[2018]371号),载明:一、工程名称: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美丽乡村景观设计-民房立面改造工程;工程地址: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施工单位:瑞敏建设公司;合同工期45天(开工日期2017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4日);竣工报告工期:67天(开工日期:2017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18年1月10日),延期22日历天;工程延期原因:应部分村民要求及美化考虑,增加部分工程量;合同结算方式:固定总价;项目控制价:1571063元;项目中标价:1445378元;项目合同价:1445378元。二、审核结果:根据福建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报告,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美丽乡村景观设计-民房立面改造工程送审结算造价1413557元,审定造价1344871元,净审减金额68686元,核减率为4.86%。三、以上审核结果,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鉴证确认,足以公允反映该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本项目审定价未超合同价,本次审核结果已按规定下浮8%。工程竣工后,岭下村委会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2018年7月18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5日向瑞敏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80万元、30万元、58029元、50元,共计1158079元。2019年11月13日,瑞敏建设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瑞敏建设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二级、专业钢结构工程三级、专业土石方工程三级、市政公用工程三级。
本院认为,瑞敏建设公司与岭下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瑞敏建设公司按当月所完成工程量上报给岭下村委会,经岭下村委会审核后支付70%进度款,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80%,经审计中心审核后付至审核总价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12个月后如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岭下村委会全额付清。2018年7月3日,涉案工程经审计确认审定造价为1344871元,扣除岭下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1158079元,现岭下村委会尚欠瑞敏建设公司工程款186792元。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月10日竣工,且已竣工超过12个月。因此,岭下村委会应向瑞敏建设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186792元(含质量保证金67243.55元)。关于违约金,岭下村委会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本案的违约金即为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上述合同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标准,瑞敏建设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计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予以调整。违约金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2019年8月20日起的违约金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8年7月3日,永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了《关于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美丽乡村景观设计-民房立面改造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瑞敏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119548.45元(不含质量保修金)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起计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10日竣工,瑞敏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67243.55元(质量保修金)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起12个月后)起计付,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瑞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86792元及违约金(以11954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67243.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18679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福建省瑞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的4292元,减半收取计2146元,由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宜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冰琳
书记员郑贞萍
附:
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8-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