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5民初137号
原告: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青口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全寿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瑞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余雄。
原告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瑞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6元由原告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盈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