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市公堆颇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25民初1号
原告:**,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人,现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
被告:**,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人,现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
被告:西藏林芝市公堆颇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686842164E。
法定代表人:提某。
被告:李某,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人,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藏林芝市公堆颇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鲜  丽
审判员 坚  参
审判员 王 保 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吴金巴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