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晨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晨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3221号
申请人***,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晨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E地块商业综合楼04层051、052、053A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40WE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芜湖晨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9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处不动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07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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