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世纪曙光苑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037868。
被执行人: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春暖花开7#楼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50960Q。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皖0203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4月21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车被查封、房屋被其他案件查封,银行账户太少申请人认为无需冻结。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相关权利以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遂于当日将终本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的案款1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阳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璐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世纪曙光苑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037868。
被执行人: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春暖花开7#楼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50960Q。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皖0203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4月21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车被查封、房屋被其他案件查封,银行账户太少申请人认为无需冻结。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相关权利以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遂于当日将终本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的案款1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阳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