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恢3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春暖花开**楼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50960Q。

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458384065。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20)皖0203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628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694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2021年2月19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6287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审判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