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执异29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88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当。 被执行人: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相。 被执行人:浙江钰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1034号。 法定代表人:周当。 被执行人:东阳市众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春暖花开7#楼1-9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阳市盛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广汇大厦18层B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周当,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相,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在本院执行(2016)浙0783执4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钰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众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盛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当、**、***、***、***、***、***、***、**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浙江法制报》、证明、确认函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钰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众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盛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当、**、***、***、***、***、***、***、**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浙0783民初00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783执4707号。执行过程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16年2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2016)浙0783执4707号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3月7日在《浙江日报》联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此通知该案所有被执行人。2016年4月1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2016)浙0783执4707号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5月19日在《浙江日报》联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此通知该案所有被执行人。2017年12月18日,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2016)浙0783执4707号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2018年2月13日在《浙江法制报》联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以此通知该案所有被执行人。2021年2月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浙江法制报》就本案单笔债权刊登债务催收通知,告知本案被执行人其已受让本案债权的事实。2021年3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全部债权转让事实,并表示同意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将(2016)浙0783执4707号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已书面确认上述全部债权转让事宜,并同意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院(2016)浙0783执47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辛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