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03民初4073号 原告: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世纪曙光苑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0378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春暖花开7#楼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5096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与被告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广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芜湖广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10万元整并从2019年11月1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建芜湖生态淘**的地下室及地上公用部分的消防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2800万元。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告预交了10万元保证金。然而芜湖生态淘**项目迟迟未开工,直到2019年,双方就返还保证金一事达成协议。双方均同意解除2015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欠款于2019年11月15日前还清。目前,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承诺。故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芜湖广汇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原告龙安公司与被告芜湖广汇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芜湖广汇公司将芜湖生态淘**的A、B、C、D地下室(含人防部分)及地上公用部分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龙安公司建设。分包合同价款2800万元。合同签订后,2015年8月6日,龙安公司向芜湖广汇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2015年8月17日,芜湖广汇公司向龙安公司出具了10万元保证金收据一份。此后,因案涉工程未实际施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就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生态淘**项目预交保证金拾万元事宜,经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将2015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解除,该欠款于2019年11月15日前还清。《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约退还保证金,遂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息查询单复印件、《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收据、《还款协议书》、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原告庭审**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为履行《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向被告缴纳10万元保证金,因该工程未实际开工,且双方就退还保证金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应按约定履行退还保证金义务。现被告逾期未退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芜湖广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视为对原告主张不持异议。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由被告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