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浙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2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浙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锐悦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6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浙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锐悦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浙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锐悦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