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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浙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2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浙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锐悦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浙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锐悦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19)皖0102执2373号之一 评议时间:2019年9月23日 评议地点:本院1011室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记录人:** 评议记录: 宋:我承办的***与安徽浙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锐悦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 潘:同意承办人处理意见。 瞿:同意承办人处理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