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华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华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18814560。
被执行人: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前陶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153775。
被执行人: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梅东村东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046960X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华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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