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

***与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3民初171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前陶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4466666L。
法定代表人:朱斌,总经理。
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梅东村东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046960X6。
法定代表人:卢江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先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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