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

***与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3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杨帆,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婷婷,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陶前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4466666L。
法定代表人:朱斌,总经理。
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轲桥区钱清镇梅东村东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046960X6。
法定代表人:卢江林,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顺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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