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

***与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3民初1936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前陶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4466666L。

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梅东村东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046960X6。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 鲍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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