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86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市。
被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市无城镇董桥村无为县。
被告:***,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芜湖市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长安社区新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AYPE9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市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潘康**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