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正见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云坤经贸有限公司与芜湖正见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230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云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可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正见建设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省永城市。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5021号上海云坤经贸有限公司与芜湖正见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芜湖正见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证券等财产。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芜湖正见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晋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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