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与临沂伟泰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6075号 原告: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5656K。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伟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东门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8楼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8946411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临沂伟泰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称2019年5月7日双方已解除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临沂伟泰贸易有限公司当庭向原告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房租15809.43元及案件受理费367元。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成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