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执异12号
案外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临站镇肥城建安制造产业园安兴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肥城市。
被执行人:白淑强,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肥城市。
被执行人:泰安隆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站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淑强、泰安隆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对(2022)鲁0983执1689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