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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525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肥城市安临站镇肥城建安制造产业园安兴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288510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宗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孟 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