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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彬、肥城市安临站镇站北头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622号之一 原告:李发彬,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2幢4-4,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安临站镇站北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安临站镇站北头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肥城市安临站镇站北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肥城市安临站镇站北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肥城市安临站镇肥城建安制作产业园安兴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65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7********。 原告李发彬与被告肥城市安临站镇站北头村民委员会、肥城市安临站镇站北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李发彬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发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李发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