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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泓名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226号 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泓名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泰新华大门口东侧6-2A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万城华府1号楼三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泓名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泓名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85,860元,违约金115,758元(违约金计算方式:385,858.4元×30%),以上共计501,61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42,097元;3、由被告承担保全费;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原、被告签订一份《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泓名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黑山工业园三级服务网点的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交货地点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第二条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现金结算”。《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若被告逾期不付款,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欠款总额的30%承担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第十二条还约定了:“如因被告未按期给付款而引发诉讼,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截止2021年10月26日,原告完成了上述项目的供货义务。被告支付了货款68,000元,尚欠385,860元。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催收了以上欠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等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判决。 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吉木萨尔县管辖范围,故应当属于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泓名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泓名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项目名称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黑山工业园三级服务网点,交货地点为乙方施工现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合同项目名称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黑山工业园三级服务网点,由此可见合同履行地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被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9,237元,退回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泓名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