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润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5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申请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安临站镇肥城建安制造产业园安兴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288510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新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359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6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