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5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申请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安临站镇肥城建安制造产业园安兴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288510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新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359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6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