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6667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500号13幢1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珊珊,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小铜人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男,四川省小铜人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2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四川省小铜人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5,792.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因本院查封的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东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账户金额已经达到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故对被告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大东街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省小铜人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大东街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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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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