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益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全、海东市平安区益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青0203民初2273号 原告:**全,男,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乐都路金阳光小区5号楼1**1154室。 被告:海东市平安区益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平安路区委家属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全与被告海东市平安区益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被告海东市平安区益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用工资294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原告受聘于被告为项目部总工程师,主要从事技术工作,聘任前原告与时任公司董事长的达海军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技术工作至2023年6月底。原告任职期间,被告因故拖欠2019年工资120000元;2020年每月按8000元发放工资,拖欠24000元;2021年至2023年每月按5000元发放工资150000元,拖欠150000元,合计拖欠工资294000元。 被告海东市平安区益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被告单位聘用人员,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是对的,没有异议,但原告就拖欠工资事宜拖延时间较长,未及时处理,在单位领导替换期间,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日,被告聘用原告为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从事技术工作,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2019年度的工资未发放;2020年度每月实际发放8000元;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30日每月实际发放5000元,至今尚有294000元未发放。 以上事实有原告**全提交的聘任书三份、实发工资证明二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依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对欠款数额及实际发放数额均无异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9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东市平安区益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支付劳动报酬29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被告海东市平安区益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兰 书 记 员 韩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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