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2执恢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荣宏物资有限公司,住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周小姜,机构代码:69454718-1。
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唐勤,机构代码:68585021-8。
申请执行人盐城荣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02执恢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单丽华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