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26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2年4月15日作出了(2012)涟高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被告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9000元,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等诸因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相关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异议,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涟水县人民法院(2012)涟高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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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
审判员周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