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3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成武县古城街东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697277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马路1号太极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6858502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单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2)单商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60136.34元,及时进行冻结和扣划,缴纳执行费7268元,52868.34元已让申请执行人领取,向土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集体土地三处、有房屋两处,本案已查封。**中名下有集体土地两处,由于是农村房产,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鲁1723执恢11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8月17号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成武县环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成武县环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尚有债权438302.18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商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438302.18元及利息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