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23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古城街东关路北。
机构代码:7697277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童炳友,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单县。
被执行人:**中,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籍贯浙江省磐安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1号太极大厦4楼。
组织机构代码:6858502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武县环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童炳友、***、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540444.5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49274元,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