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历城民初字第1292号
原告(反诉被告):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5年11月3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坡,男,生于1975年10月5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1年10月12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新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国,男,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济南新城地产有限公司部经理,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住宅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2年5月31日,汉族,该中心副科长,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新城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住宅产业化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减半收取计1075元。
审判长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