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亭民申字第00001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施家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施家建与原审被告**、***、***、***、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亭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4日,申请再审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申请人根本不知道***在外借款的事实,直至银行账户被冻结,才知道有此案件。***长期在外,对家人及孩子不闻不问,导致申请人精神抑郁、生活困难,申请人与***的婚姻早就名存实亡,申请从未见过和使用过该笔借款。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公告送达判决结果,该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生效,而其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14年4月,其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朱月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