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幕军军与乌海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3民初703号
原告幕军军,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前旗。
被告乌海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南路。
委托代理人曾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幕军军诉被告乌海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幕军军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海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幕军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幕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9.22元,减半收取12444.61元,由原告幕军军负担。
审判员*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