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30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利达煤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海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利达煤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苗建军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