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幕军军诉被告乌海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幕军军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海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幕军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幕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9.22元,减半收取12444.61元,由原告幕军军负担。******
审判长周青******
审判员刘璐******
人民陪审员***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