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3065号之一
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大街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2526023X6。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92365998。
法定代表人:占正奉,该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8664元,减半收取4332元,财产保全费2975元,合计7307元,由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凯维
PAGE2